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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田定律。

法律分析:1。財產分割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壹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在各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更加有效。以後在法院發生糾紛時,法院壹般會直接采納經過公證的協議作為證據,無需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3.雖然分居協議從雙方簽字時起即可生效,但如果分居協議涉及的財產屬於不動產或準不動產,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產權變更的效力要到產權轉移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才發生。如果在分居協議生效後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將來原產權人會後悔,拒絕分割,房產仍可能歸父母所有,分居。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經向人民政府申請、審批,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證雖然標明了這個家庭壹個人的名字,但不是個人的專有使用權,而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使用權。農村村民家庭以其積累的家庭財產在該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家庭財產。家庭成員和這所房子有著* * *關系。家庭財產需要分割或者繼承時,家庭成員有平等的分割和繼承家庭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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