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 438+00 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明確禁止“釣魚執法”。
《規範》明確禁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釣魚”;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使用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法律依據
《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第三條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並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協助行政執法的人員只能按照規定從事相關的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有制服或者識別服(以下簡稱“制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穿著制服;如果沒有制服,著裝要莊重得體。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買賣制服;不得因非行政執法活動需要制服出入娛樂場所。
《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得體、舉止得當。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或者威脅性語言,不得刁難當事人或者做出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