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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可以,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查明事實的,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二、下列情形宣告無罪: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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