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人;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擴展數據:
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八條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壹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學院培訓並考核合格。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網-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