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包括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的功能中,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我國理論界對刑事責任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負面評價論影響較大,即刑事責任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因犯罪行為而依據刑法對其犯罪行為和自身做出的負面評價和譴責。
具體來說,罪犯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判和懲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驅逐也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刑事責任意味著妳要受到懲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
刑事責任法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14周歲以下的人,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審判的時候已經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死刑不適用於犯罪時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