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