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享有高中以下階段父母轉移過來的部分監護權(所以才收托管費),也享有部分托管責任。如果沒有惡意,沒有家長的教唆,沒有合理相信家長會同意,適當制止學生或者限制其部分自由,不在侵權範圍內。
但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所以要看情況具體判斷,尤其要看家長怎麽想。現實生活中,只要不是太過分,父母壹般都會認同這是國情,沒有辦法,當然也沒有太大的危害。
至於違反這個的處罰,要看其真實意思、出發點、具體措施和後果。按嚴重程度可分為學校處分、教育系統處分、民事及刑事處分,或視情況而定。
如果老師不過分,學生也要適當理解。如果老師過分,他們還不如直接向老師反映,要不然就向班主任、學校、教育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