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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者老師有權利不讓學生回家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要看情況,尤其是學生是否超過18周歲,因為這直接決定了學生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他在18周歲以下,父母還有撫養權,在認知範圍內,可以阻止孩子做自己認為不利於孩子的事情。所以,父母阻止孩子做某件事,並不是侵犯人身權。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賣淫。

學校享有高中以下階段父母轉移過來的部分監護權(所以才收托管費),也享有部分托管責任。如果沒有惡意,沒有家長的教唆,沒有合理相信家長會同意,適當制止學生或者限制其部分自由,不在侵權範圍內。

但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所以要看情況具體判斷,尤其要看家長怎麽想。現實生活中,只要不是太過分,父母壹般都會認同這是國情,沒有辦法,當然也沒有太大的危害。

至於違反這個的處罰,要看其真實意思、出發點、具體措施和後果。按嚴重程度可分為學校處分、教育系統處分、民事及刑事處分,或視情況而定。

如果老師不過分,學生也要適當理解。如果老師過分,他們還不如直接向老師反映,要不然就向班主任、學校、教育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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