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有關基地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持“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履行監管責任,指導地方產業基地和營地做好項目實施工作,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實現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基地、營地要開發壹批教育效果突出的研學實踐活動課程,打造壹批有影響力的研學實踐精品路線;建立壹套管理規範、職責明確、經費多元、保障有力的研究實踐工作機制,構建以營地為樞紐、基地為站點的研究實踐教育網絡。各地學校要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充分利用研究實踐教育基地和營地,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研究實踐教育活動,努力堅定理想信念、培養愛國情懷、加強道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鬥精神、提升綜合素質,提高中小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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