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當申請用熱的戶數達到住宅小區總戶數的60%以上,或者當用戶繳納的熱費達到應繳熱費總額的60%以上時,集中供熱企業應當提供熱量。
擴展數據:
對老舊小區,集中供熱企業不得以入住率低為由拒絕供熱,也不得將供熱事項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水、電、停車、物業費等事項捆綁銷售。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收取的取暖費不得與水、電、停車、物業費等其他事項捆綁收費。
供用熱合同簽訂前,物業服務公司應當向集中供熱企業提供用熱建築竣工圖或者建築實測報告,作為熱費核算的依據。集中供熱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多種投訴舉報渠道,公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用戶投訴。
居民區申請用熱戶數超過60%的人民網-供熱企業應當提供集中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