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筆錄是調解機關調解糾紛時對調解過程和調解結果的記錄,是調解機關對雙方當事人調解活動的真實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筆錄是調解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協議,調解機關將協議內容記入調解筆錄。雙方對調解書內容無異議的,應當簽名確認。壹旦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確認,即表示雙方同意調解書的內容,同意將其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因此,調解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內容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總而言之:
調解筆錄是調解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閱讀調解記錄,並簽字確認。壹旦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確認,即表示雙方同意調解書的內容,同意將其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內容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