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教師罰款違背教育法。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教委於1994年9月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做好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等壹系列文件,重申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執行,禁止對學生進行罰款。此外,《教育法》還規定了亂罰款者的法律責任: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學校的罰款增加了學生的經濟負擔,僵化了師生關系。更重要的是,這種以罰款管理的剛性教育方式,並不能說服學生,反而容易導致拜金主義,與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馳,應該立即停止。
可以向學校或者相關行政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