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壹些開發小區的房屋不能按時歸還,導致拆遷戶在外租房過渡。根據國家規定,開發商應支付逾期過渡費。計算方法如下:1。住宅用房:自逾期之日起逾期不滿6個月(含第6個月)的,每月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0.5倍;逾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每月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倍;逾期超過1年的,每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準被添加到原始簽署的協議中。二、生產經營性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準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準執行。三、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超過壹年(含壹年)的每年增加生產經營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按月發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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