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指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仍不履行,法院將啟動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