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第四條食鹽價格由政府制定,根據食鹽生產和流通環節,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包括產地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食鹽價格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者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和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收費標準;
第六條制定或者調整食鹽價格,應當以食鹽生產經營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食鹽生產經營條件、品種和等級的差異、消費者特別是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鄰地區價格趨同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