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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癲癇引發的車禍?

癲癇駕駛事故的量刑標準:

可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始刑是三年到十年,最高刑是死刑。

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癥、癱瘓、精神病、癡呆等影響身體活動的疾病和妨礙安全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癲癇是不允許開車的。因此,癲癇患者在明知自己患有癲癇而不及時服藥的情況下,仍然放任危險的增加和對他人可能造成的傷害,獨自駕車,最終導致涉事事故的發生。可能會被追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4.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行駛的;

6、逃離事故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

綜上所述,如果妳明知自己有癲癇病而不及時服藥,獨自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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