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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

法律主觀性:

壹、根據我國《婚姻法》(2021起廢止)第二十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壹規定表明,壹旦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享有與生父母和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二、我國繼承法(2021 1 1起廢止)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系是人們通過協議將收養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關於事實收養關系,需要註意的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定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撫養事實;(2)雙方父母子女相稱,親友也知道是養父母子女;(3)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消滅。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人才可以互相繼承。綜上,養子女和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2021 1廢止)第二十三條自收養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子女父母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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