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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養羊場選址的規定

法律分析:1。合法用地。

2.遠離禁區。

3.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4.具備相應的養殖條件。

5.科學選址。壹是地勢較高(地下水位在2m以下),背風向陽,排水良好(坡度1 ~ 3%),通風幹燥,禁止在低窪易澇處造田。二是距離其他農場區、居民區、鐵路和主要公路、廠礦500米以上,禁止在發生過羊傳染病的地方建設養殖場。第三,水源充足,水質好。禁止在水源受汙染、寄生蟲猖獗的地方建場。第四,交通便利,供電良好,網絡通暢。禁止在沒有道路、沒有電、沒有信號的死角建設。五是建設引進新品種的養殖場,充分考慮生態條件,盡可能滿足引進品種的要求。羊場建在主要開發品種的中心產區,以便馬上推廣,避開大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九條動物養殖場、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養殖場經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養殖條件,並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編碼。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情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

第四十條禁止在部分地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縣規劃局有法定規劃,所以在建農場之前,壹定要去縣規劃局查看縣城的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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