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執業藥師名義從事相關業務,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
2、在執業範圍內,開展藥品質量管理,制定並實施藥品質量管理制度,提供藥學服務;
3.參加實踐培訓,接受繼續教育;
4.在實踐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可侵犯;
5、對執業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執業藥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關於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
2.遵守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恪守職業道德;
3.廉潔自律,維護執業藥師的職業榮譽和尊嚴;
4、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執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5、按要求參與突發重大公共事件的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壹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的政策制定和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向當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註冊後即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的,不得作為執業藥師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