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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公司規定的還是國家規定的?

法律分析: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產假為98天,但隨著二胎政策的開放,各地延長了產假,因此產假的具體時間需要結合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的規定。以上產假是法律規定的,公司必須遵守。但公司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更多產假的,以公司規定的產假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婦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對於多胞胎,每增加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的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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