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遊法》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作虛假宣傳誤導旅客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8修訂)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發布招徠、組織旅遊者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有誤導旅遊者的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8修訂)第九十七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作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三)未按規定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