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業主大會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業主委員會提議或者20%以上的業主認為需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作出決定,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第三十壹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終止,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屬於業主大會的檔案、印章等財產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擴展數據:
第二十壹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國政府網-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條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