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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事務和許可後事務的區別

法律解析:前置許可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在先許可。後置審批是指為了提高商事登記效率,促進商事活動快速發展,對應當前置審批的商事登記進行審查。

前置審批和後置審批在概念、申請前後順序、審批數量上是不同的。

1,概念不同

前置許可是證書,後置審批是審批程序,不是證書。

2.申請前後的順序不壹樣。

前置許可是在辦理營業執照之前需要辦理的文件,後置審批是在辦理營業執照之後,重新發放需要提前辦理的原始文件。

3.批準的數量不同

企業登記需要前置審批的證書有112種。有202個項目可以後批。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前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前置核準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後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許可後經營項目)的,許可後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應當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後方可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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