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證據又稱派生證據,是指通過壹定的中間環節,從案件事實中間接得出的證據,如物證照片、合同復印件、轉述證言等。它來源於原始證據,是二手證據材料。
原始證據比過去的證據更可靠,更具證明力。
原始證據和新證據的區分
區分傳入證據和原始證據的依據在於訴訟證據是否經過了復印、復制、報告等信息傳播的中間環節,與是否被司法人員收集無關。即使是辦案人員親自收集的證據,如果經過了信息傳播的中間環節,仍然屬於傳入證據;非辦案人員親自收集的證據,如果直接來源於“第壹來源”,沒有經過抄錄、復制、轉述等中間環節,也是原始證據。
原始證據和傳入證據是相對於“第壹來源”而言的。如果它們直接來自“第壹來源”,沒有經過中間交流,則屬於原始證據;否則,它們屬於外來證據。在訴訟證明活動中,“第壹來源”主要體現在案件事實上,但不限於案件事實,還可以指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事實。
劃分的標準是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來源,而不是證據形式本身是否是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