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采樣、購買、運輸、檢驗、處理和復查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的材料和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者拒絕監督抽查。
第八條同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六個月內不得對同壹生產者按照同壹標準生產的同壹商標、同壹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壹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抽查。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能夠證明同壹產品在六個月內被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過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後續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