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受扶養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壹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民被拘留,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由國家給予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二審再審後作出無罪判決的,壹審作出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