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審判決生效日期為15日後。判決、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有以下幾種: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無論是作為第壹審人民法院還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和裁定。2.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裁定包括: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依法不準上訴的裁定,是指不受理、不同意管轄、駁回起訴的裁定以外的裁定。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3.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外,判決、裁定自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之日起15日、10日內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收到判決書後15天內可以上訴。如果錯過法定上訴期限,壹審判決將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