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2)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醫療救助應當采取下列形式:
(壹)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給予補助。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狀況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