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接受或銷售藥品時,不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憑證;
2.保留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憑證,主動為患者化名就醫提供便利;
3、默許患者假借他人的基本醫療保險證就醫;
4.互換日用品、副食、保健品等。;
5.定點醫療機構將加蓋處方人專用章和處方專用章的空白處方提供給定點零售藥店;
6、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支付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比例的;
7.未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會計賬戶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對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9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