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符合藥品目錄的藥品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目錄實行通用名管理,藥品目錄中通用名相同的藥品自動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的合理用藥需求;堅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藥品保障水平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分級管理,明確各級職責和權限;堅持專家評審,適應臨床技術進步,實現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堅持中西醫並重,發揮各自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