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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患糾紛的程序

法律分析:發生醫患糾紛,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及時向本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報告,該部門將立即進行適當性調查並出具相關調查報告等材料,並將相關情況向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向患者及家屬進行告知和說明。醫療結構會和患者協商,簽訂和解協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有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發醫療事故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醫療過失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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