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衛生部先後制定了《綜合醫院組織原則(試行稿)》(1978)、《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稿)》(1979)、《全國城市街道醫院工作條例(試行稿)》(1979)和《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1982)《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1989)《醫院工作制度補充規定(試行)》(1989)《醫院工作制度補充規定(試行)》(1989)
為進壹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穩定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保障醫療質量,保護公民健康,國務院發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醫療機構的規劃布局、設置審批、登記執業、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後,衛生部先後頒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國家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目錄》、《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章程》。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有關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有關診療護理的規範和常規,這是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