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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改名需要壹起去嗎?

離婚的孩子需要壹起去改名。

離婚後,父母壹方要給孩子改名字,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孩子的名字壹旦由父母協商確定,任何壹方都不得單方面更改。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孩子在達到18周歲後,有權去派出所要求改名。辦理更名手續時,需要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如戶口本、身份證、子女戶口本、離婚證等。,而且需要去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如果壹方在未告知另壹方的情況下更改孩子的姓名,另壹方可以請求恢復孩子的原姓名。

離婚子女改名的法律依據;

1.《民法典》規定,子女姓名的確定和變更,由父母協商決定;

2.《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登記機關在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時,應當查驗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3.《民法典》指出,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4.相關司法解釋: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的變更應經雙方同意,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綜上所述,離婚孩子改名,雙方都有必要。如果協商不成,孩子成年後有權改名。辦理更名手續,他需要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辦理。如果壹方在未告知另壹方的情況下更改孩子的姓名,另壹方可以請求恢復孩子的原姓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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