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實施監督。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醫療廢物臨時貯存場所、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分類裝入專用包裝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輸工具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