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患者在醫院內或送往醫院途中自然死亡(包括現場接診醫生死亡),應在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需提供死者家屬(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人死亡後,必須取得死亡證明,在醫院死亡,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在家死亡的,街道辦或者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家屬拿著這個證明到附近醫院的衛生科,換取官方的死亡證明。
公民死亡,在城市和農村安葬前,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死者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館經理或者其他室內人員的申報,及時將姓名和死亡地點、時間、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對於來歷不明或者在途中死亡的人員,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聯系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能夠查明死者姓名、常住戶口、死亡原因的,應當通知死者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死亡登記,註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源的,應當將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法律依據:
開業醫生法
第二十九條
醫生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生發現患者疑似損傷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