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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拒開轉院證明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有,是哪篇文章,哪個案例?謝謝妳

1.醫院拒開轉院證明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因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但是醫院無正當理由拒開轉院證明違反了相關工作規定。

2.《醫院工作制度》規定:“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不能在本院診治的患者,由科室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醫務科報請院長或分管業務的副院長批準,並提前與轉院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後轉院。”,“病人轉院,如果途中估計病情或死亡可能加重,應住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有危險後再轉院。較重的病人轉院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人轉院時,病歷摘要應隨病人轉移。病人出院時,應寫治療總結,交病案室,交回醫院。轉養老院的病人只帶病歷。”

3.沒有規定患者主動要求轉院,但如果患者要求轉院,只要不違反上述制度,醫院在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後,可以允許患者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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