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院工作制度》規定:“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不能在本院診治的患者,由科室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醫務科報請院長或分管業務的副院長批準,並提前與轉院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後轉院。”,“病人轉院,如果途中估計病情或死亡可能加重,應住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有危險後再轉院。較重的病人轉院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人轉院時,病歷摘要應隨病人轉移。病人出院時,應寫治療總結,交病案室,交回醫院。轉養老院的病人只帶病歷。”
3.沒有規定患者主動要求轉院,但如果患者要求轉院,只要不違反上述制度,醫院在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後,可以允許患者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