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設立提供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權限範圍內審批;開辦和實施提供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應當經行政部門審查批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從辦學收入和辦學結余中獲取辦學收入。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進行法人登記,由登記機關依法辦理。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