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其繼承權糾紛確實處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按照訴訟時效中止處理。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只有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在繼承之日起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間被侵害的,在繼承之日起二十年內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壹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據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壹種民事法律制度。即如果訴訟是在訴訟時效後提起的,除非對方自願,否則權利人將失去勝訴的權利。遺產繼承後,繼承人應及時協商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避免訴訟時效和法院對自身權利的保護。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進壹步規定:1。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訴訟時效中止處理。2.繼承人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其繼承權糾紛確實處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按照訴訟時效中止處理。3.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訴訟時效中斷。4.自繼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自繼承之日起二十年內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次提起訴訟。因此,如遇繼承糾紛,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