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納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累計捐贈財產金額不超過二萬元。
三、被繼承人擁有所有權,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生活,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價值超過50萬的,只能扣50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