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後,公安機關將繼續實施偵查措施,及時將漏網之魚捉拿歸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如何處理有共犯在逃的* * *共犯案件的通知。
(1)公安機關要組織力量,對在逃的同案犯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共犯在逃的,並且在押人員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起訴,定罪量刑。如果脫逃的共犯被抓獲歸案後,發現按照上述辦法處理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未判決的罪行,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發現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NPC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脫逃或者重新犯罪的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決。
(三)因共犯在逃,且罪犯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不同情況,依法采取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措施。可以帶走繼續調查,迅速結案。
(四)共犯在逃,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在押人員犯罪事實的,或者已經查明情節明顯輕微的,應當先行釋放,待共犯被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