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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被拘留了24天。傳銷要不要拘留37天,逮捕?

法律解析:不是,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暫時剝奪人身自由,予以拘留、審查的壹種方法。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進入看守所的罪犯,必須附有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場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押解罪犯的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七條。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

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表明可能犯罪、暴亂、逃跑或者自殺的犯人,可以使用機械設備。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

第二十二條監室應當通風、采光、防潮、防暑和防寒。看守所應當定期檢查監舍,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在押罪犯的生活區域不得影響其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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