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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搶奪他人承包權為目的,破壞冬小麥青苗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公安機關現在該怎麽辦?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律師點評:國家法律對被監視居住的人還是挺嚴的。比如“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被監視居住的場所”。本案中,被告人在被監視居住後再次搶奪承包人耕地,明顯不思悔改,違反了相關規定。他應該被關進監獄,通過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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