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可以投稿。因為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與貨幣投資不同,著作權的出資可以直接體現在出資額上,需要評估計算,其評估定價的難度要比實物、土地使用權大得多。因此,在版權貢獻的評估中,可能會出現“高估”和“低估”其價值的兩種後果。具體如下:1。低估版權的價值,會損害版權投資者的權益,變相降低版權投資的積極性;2.高估著作權的價值,會造成公司出資不真實,違背公司出資原則,也會給公司債權人帶來損害。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