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幫助勞動者的活動中,只是幫助勞動者提供服務的單方報酬。雖然幫助者提供的幫助活動是自願和免費的,但他們仍然是為了被幫助者的利益而行動。基於報酬原則,受助者應對救助活動所帶來的風險負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第二,如何賠償受傷的工人?
如果幫助人因幫助他人而受到身體傷害,幫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幫助者明確表示不需要幫助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適當補償。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幫助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第三人或者第三人無賠償能力的,被幫助的勞動者可以進行適當賠償。受助人員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扶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