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社會責任”和“直接社會義務”。壹般認為,為了滿足壹定社會關系的參與者享有直接的社會權利,他人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是客觀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生產生活活動等條件的直接結果,壹般由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所確認。
這種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的直接基礎和社會內容。
對稱的“法定權利”也稱為“法定義務”。法律規定權利主體應當或者不應當采取某種行為,是保證合法權利實現的條件。
它是國家對某種直接社會責任的肯定,具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維護了統治階級的利益。根據憲法、部門法和其他標準,法律義務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
擴展數據:
法律義務和權利密不可分。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中的每個參與者都可能同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擁有對某些物品的權利和支付貨款的義務;賣方有義務將某些物品轉讓給買方,同時享有獲得貨款的權利。還有壹些法律關系,某個主體享有權利,大家承擔義務。
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每個人都承擔不妨礙某壹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控制其所擁有的財產的義務。在特定的情況下,壹個行為可以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比如法律賦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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