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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預防和控制措施計劃

法律分析:(1)開展各類疫情防控宣傳教育,普及民眾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知識。(2)建立疫情防控聯絡小組,開展疫情聯防聯控。(3)準備並籌集疫情防控所需物資,如75%醫用酒精、84消毒液、洗手液、噴壺、壹次性防護口罩(普通外科壹次性口罩、N95/KN95防護口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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