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建立三級監控組織: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醫院感染管理科、醫院感染管理小組。(二)醫院感染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聽取醫院感染管理部門的匯報,研究、協調和解決與醫院感染有關的重大問題,緊急情況下可隨時召開。(三)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醫院感染控制規劃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4)醫院感染管理科定期對環境衛生、微生物汙染、固體廢物、消毒滅菌、汙水處理等進行抽樣調查和檢測。,並定期對醫院感染的發生率和抗生素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五)定期檢查醫院各科的消毒隔離情況,評價醫務人員的消毒隔離技術。(六)組織全體醫務人員進行醫院感染控制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和考核。(七)科室應指定壹名醫生或護士專職或兼職負責本科室的醫院感染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積極改進。(八)做好監測工作,嚴格控制醫院感染的發生,做到監測與控制相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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