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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家庭聚餐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疫情期間不允許聚會。否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決定,並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通知》。各級法院要嚴格管理執行幹警,禁止執行幹警組織或參與群體性集會,教育執行幹警不得編造、轉發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不得輕信、傳播謠言。各級法院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落實上述通知要求。凡因工作不力或執行指揮系統運行不暢而貽誤時機,或不遵守紀律、不規範執行,影響疫情防控大局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法院應當慎重對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采取羈押措施。確需拘留的,應當符合看守所的防疫要求。看守所明確告知因疫情不能羈押的,執行法院應當在確認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無感染癥狀後解除羈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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