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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阻礙其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防疫、控制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防疫、控制公務的人員)執行防疫、檢疫等措施, 依法為疫情防控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防疫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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