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嚴禁循規蹈矩、我行我素、敷衍應對、打折扣、搞變通;
2、嚴格落實防治責任,嚴禁退縮、擅離職守、消極怠工、推諉扯皮、行動遲緩等。;
3、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嚴禁不服從、不配合、不執行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下達的有關指示或安排;
4、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嚴禁脫崗、缺崗、空崗、溝通不暢,不得遲到或早退;
5.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嚴禁虛報、瞞報、緩報、漏報疫情防控信息,特別是個人和親屬的接觸史;
6、嚴格防治經費和物資管理,嚴禁在防疫物資采購、發放、使用過程中出現挪用、截留私用、虛報冒領、關愛親友等行為;
7、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禁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填表抗疫”問題;
8、嚴格維護企業利益,嚴禁以疫情防控為由忽視損害企業利益;
9.嚴格疫情信息發布,嚴禁擅自通過互聯網、社交軟件發布或傳播非公開發布的疫情防控信息,或泄露疫情防控相關信息;
10,嚴格保護自己,嚴禁組織和參加聚餐、聚會、打牌、娛樂等聚會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和農村的傳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