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組織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建設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引導村民建房。
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社會秩序,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意見,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協議。
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